(1992年5月7日 地發[1992]96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産局(廳),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了更好地履行國務院賦予地礦部關于“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進行地下水資源勘查管理、監測、統計、分析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參與水資源管理,認真管好地下水資源
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含各省(區、市)地礦主管局(廳),各市(地)、縣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要積極履行職責,參與本地區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從掌握地下水動态、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等方面做好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定期對地下水資源狀況進行分析,及時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關部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下水資源普查勘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和計劃,并負責監督管理。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規劃的審定。代表國家維護地下水資源所有權的合法權益。
二、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管理
省(區、市)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要按國務院發布的《礦産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負責有關地下水資源勘查項目的登記管理工作,頒發勘查許可證;負責地下水勘查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對地下水勘查報告進行審批,對于集中開采地下水水源地的勘探報告和儲量,必須報全國或省(區、市)的礦産儲量管理委員會批準。已登記的勘查項目的勘查成果資料要依照《全國地質資料彙交管理辦法》進行彙交。
地下水資源勘查評價單位實行資格審定認證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産部第14号令規定辦理。
三、歸口管理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的審定工作
全國性的、跨省(區、市)的以及國家确定的重要城市和地區的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由地質礦産部組織審定。省(區、市)範圍内的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由各省(區、市)地質礦産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局部範圍的地下水資源評價成果,受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委托,由提出任務的單位組織或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審定。
四、對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地區地下水資源開發規劃和計劃,編制的規劃和計劃應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批準的規劃和計劃作為本地區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依據。用水單位和個人申請開采地下水(包括城鎮和農村的自備水源井),必須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發證機關頒發開采許可證後,方可開采地下水。在城市規劃區内還應經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對于不合理開發利用和超量開采地下水以及由此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根據《礦産資源法》和《水法》及其有關規定有權追究其責任。
五、進一步加強地下水情的監測預報工作
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定期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地下水情預報、年報和公報制度。全國性的、跨省(區、市)及重點城市和地區的地下水情預報、年報、公報,由地質礦産部發布。各省(區、市)的地下水情預報、年報、公報,由各省(區、市)地質礦産主管部門發布。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和各省(區、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結及市(地)、縣地質環境監測站,要按規定做好地下水情(水位、水量、水質等)的監測工作,按期為各級地質礦産主管部門發布地下水情預報、年報、公報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