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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礦山生态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26 00:00:00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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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局(廳)、地質礦産廳(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産資源管理辦公室: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在今後的地礦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須切實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幾十年來,風國礦業發展迅速,有力地保證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物原料的需求。但礦産資源開發活動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氣、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壞自然景觀和植被,誘發地質災害等一系列礦山環境問題。

  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在慶科資源開發中搞好礦山生态環境的監督管理是各級地礦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根據最近國務院領導的有關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廣泛、深入地宣傳《礦産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複墾規定》等法律、法規,增強各級政府特别是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采礦權人和廣大群衆的環境保護意識,将礦山生态環境保護工作擺到突出的地位,努力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生态環境效益的有效統一。

  二、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應商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部門,不斷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堅持預防為主,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規劃,有效地調控礦業活動及其對土地和生态環境的影響。

  三、加強礦山開采中的土地複墾工作。在建設項目尤其是露天采礦項目的前期論證中,必須包含土地複墾的内容并作相應的資金預算。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也不得辦理新的用地審批手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土地複墾進行監督,對違法或不履行複墾義務的要認真查處。

  四、在采礦審批中,要嚴格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礦山環保責任的落實情況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因礦山開采造成的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治理;加大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礦産資源與創造良好的礦山生态環境同步達标。

  五、露天采場作業必須遵守自上面下、分水平台階開采的原則,其水平台階的高度、寬度應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要求。在鐵路、國道、省道、旅遊公路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内,不得進行露天開采。

  六、對已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的,要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結合礦業秩序根本好轉的目标要,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照不同礦種、不同地區、影響環境的不同程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規劃,并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實施。

  七、要引導和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防治與保護方面加大資金和科技投入,采用先進的采、選、冶工藝和有關的技術、設備,完善管理措施,對廢口、尾礦進行二次開發和回收利用,不斷提高礦産開發、保護和利用水平。


責任編輯: 駱梓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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