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産廳(局):
地質環境監測是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經過4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已初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監測體系,并列入全國六大社會公益監測網之一,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環境的政府職責,建立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地質環境管理體系和監測網絡,現就進一步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對同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領導。提高對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确保監測工作保質、保量的正常進行;增強監測工作對政府職能的服務意識,拓寬監測工作服務範圍,重點加強對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及評價。
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條件,在全國規劃指導下,全面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擴大監測研究領域,增加監測研究内容。大力加強地質災害調查、監測與評價,建立完善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同時要繼續做好地下水環境動态監測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工作;及時做好地質災害和地下水情預測預報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是分别隸屬于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政府履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責,承擔日常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從事技術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要按照“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健全監測體系。在業務管理上,應采取分級分網的管理方式,同時接受上一級地質環境監測站的業務指導,按規定及時彙交監測資料。當前,在省級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組建省(區、市)及以下監測機構的工作要同時進行,并應注意掌握以下原則:
1.監測機構應根據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特點和管理方式,并借鑒其他部門具有相同性質的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設立。
2.充分利用原地礦部各級監測站網的基礎。各級監測機構原則上應在原地礦部省(區、市)地質礦産勘查開發局所屬的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分站的基礎上建設,并将其劃歸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有關資料、儀器、設備等也應随機構一并劃轉,未辦理交接手續之前,人員、資産等不得調動或調撥。
3.在地質災害易發、多發區和地質環境較為複雜的地區原則上應建立專門的監測機構,具體情況由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确定。
三、加強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建設。各單位必須保證已建成的信息系統正常運轉,不能因機構改革,将其撤銷合并或停止運行。為了保證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及提供使用的時效性,加強并完善信息系統建設,逐步更新設備和技術。
四、保證經費投入。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長期、穩定的日常性社會公益性工作,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此,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保證監測工作足夠的經費投入,确保監測資料的質量和時效性。各單位要将中央财政劃撥地方财政的地勘費中的監測經費全部用于監測工作,在此基礎上,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還應根據各地監測工作發展的需要,安排适當專項資金用于監測工作,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