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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關于加強飲用天然礦泉水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衛生部衛生監督司輕工部食品工業司 地礦部地質環境管理司 衛監食字(89)第10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輕工廳(局)、地礦局(廳):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1988年10月7日技監标字[1988]018号“關于修改《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标準的函”第一條的補充條文(有關儲量應由省級以上礦産儲量委員會負責批準。)這對天然礦泉水的儲量審定已經明文規定。現接國家礦産儲量管理局國儲[1989]111号文“關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探報告貪污提交僵或省(區、市)儲委審批的意見”。該文否定了由衛生部、地礦部、輕工業部共同制訂并經國家制訂并經國家批準正式頒布執行的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标準(GB8537-87)中技術評定的職責是不妥的。
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和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标準(GB8537-87)有關分級管理規定,各地要加強對天然礦泉水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凡跨省和出口銷售的飲用天然泉水均需經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組審查認可可,方可作為開發的依據。各地衛生監督機構憑鑒定證書發給衛生許可證。望各地嚴格遵照執行。
責任編輯: 駱梓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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