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環境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環境的政府職責,建立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地質環境管理體系和監測網絡,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證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到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是地質環境保護的基礎,是貫徹執行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依據,是履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必要手段,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在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履行好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二、加強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質勘查隊伍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号)精神和“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确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是協助政府履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職責,承擔日常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從事技術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據此加強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彙交各類地質環境監測資料。
三、充分發揮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的作用。各單位必須保證已建成的信息系統正常運轉,不能因機構改革,将其撤銷合并或停止運行。為了保證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分析處理及提供使用的時效性,加強并完善信息系統建設,逐步更新設備和技術。
四、保證經費投入。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具有較強專業性、技術性的社會公益性事業。開展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經費,應納入各級财政支出預算;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地質環境監測經費的投入力度,保證監測工作的開展;劃轉地方的地質勘探費預算基數中,應安排必要的地質環境監測專項經費。
五、切實履行職責,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在繼續做好地下水環境監測的基礎上,全面開展對地質環境各項要素的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地質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工作中應注意利用本系統多年積累的資料,緊密圍繞本轄區社會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大力加強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建立各級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體系。在開展本轄區地質災害狀況調查的基礎上,部署和建設地質災害監測網,開展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
積極開展礦山環境監測。在開展本轄區礦山環境狀況調查的基礎上,對于責任人滅失的礦區已造成的次生地質災害,應納入日常性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開展預警、預報;對正在生産和新建的礦區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複的礦産資源開采方案中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條款,進行監視性監測。并監督礦山企業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治理。
請各廳(局)将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及時上報部環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