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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關于加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國土資發[1999]9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廳(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産資源管理辦公室:
我國古生物化石比較豐富,特别是近年來先後發現的河南西峽、湖北鄖縣、内蒙古二連恐龍蛋及骨骼化石,遼西的鳥化石,雲南澄江動物群化石,受到國際國内特别是科學界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國務院領導同志曾多次對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近年來,各地濫采亂挖、倒買倒賣,走私販運古生物化石現象嚴重,許多古生物化石産地與化石遭到嚴重破壞,甚至一些珍貴化石流失國外。為切實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古生物化石是人類史前地質曆史時期賦存于地層中的生物遺體和活動遺迹,包括植物、無脊椎動物等化石及其遺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質遺迹,它有别于文物,是我國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遺産,具有極高的科學研究價值。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及管轄海域發現的古生物化石都屬國家所有,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古生物化石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地質礦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工作,切實落實地質遺迹保護職責,制定保護規劃,對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其産地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二、為保護好古生物化石這一國家珍貴的自然遺産,未經許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發掘、銷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确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重要古生物化石進行發掘和國際合作需要出境的,必須制定挖掘計劃及出境名單和數量,送經國土資源部審核批準後方可出境。
三、未經批準擅自采集、挖掘古生物化石的,各級地質礦産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停止非法采集、挖掘活動。
責任編輯: 駱梓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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