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院領導對合同管理的有關要求,促使監測院合同管理更加科學規範,現與大家分享幾點相關知識,與全體同事共勉。
一、合同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
二、合同審查
(一)合同形式審查
常見的形式問題有:
1.一緻性
首先是合同名稱,是否與合同内容相符,是否屬于同一性質;其次是合同相對人,對于合同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審查合同相對人是否與其提供的信息相符;最後是合同标的額,合同中關于合同标的額的約定是否前後一緻,合同中前後表述是否有矛盾之處,這是在對合同進行審查前對合同的一緻性的審查。
2.有效性
對實行資質管理或特殊許可的業務,若簽約一方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經營許可,由此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屬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一旦糾紛産生,容易被确認為無效合同。因此在合同審查前應先查詢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合同内容要求具備的特殊資質。同時,有些合同需要經過批準或辦理相關手續或約定了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後合同才生效的,應在審查合同之前先了解是否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
(二)合同實質審查
1.合法性
首先審核當事人,合同雙方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自然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等;其次是内容,合同内容是否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違反《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最後是争議解決方法,合同中争議解決方式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違背了專屬管轄與級别管轄的約定。
2.實用性
合同内容應明确具體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審查合同中,應注意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包括雙方的基本信息(名稱、住所地、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如果當事人是法人的,還應注明法定代表人)、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解決争議的方法。
在對合同實質性的審查中:
(1)雙方的基本信息應盡量具體,保證能夠聯系到合同相對方;
(2)在合同标的約定中,要着重注意标的的具體質量、規格、型号;
(3)是否對合同數量進行了約定,标的的計量方法、計量單位是否有疏漏;
(4)在具體的交付當中,應注意合同對标的交付是如何約定的,是分批次還是一次性;如果涉及到運輸,哪一方負責運輸,該運輸費由誰承擔以及标的的所有權及風險在何時轉移;以及貨物的驗收,在驗收過程中賣方需提交哪些資料,出現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等時賣方應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
(5)在價款的約定中,應注意審查該合同的單價、總價是否約定明确,該價款的支付方式(分期或一次性),注意審查支付時間、合同價款是否包含運費、裝卸費、稅費等費用;
(6)在權利與義務條款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一緻,是否具體,是否顯失公平,是否需要保密條款等;
(7)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是否明确,避免含糊不清,如約定一方嚴重違約則對方可解除合同,但沒有明确什麼樣的情況屬于嚴重違約,緻使該條款的實用性不強,則應重新約定更為詳細的違約責任,又如約定了構成違約的條件,但沒有相應明确違約責任追究的具體罰則以及在合同中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如不按約定履行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在争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中,解決争議的方法是否約定清楚,如約定人民法院,應約定具體的人民法院,如若約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在合同首頁應明确合同簽訂地在哪兒;如約定仲裁解決,則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以及仲裁規則。
3.規範性
合同表述是否規範,也是合同審查的重點,措辭不當可能會使合同條款産生歧義,重要約定的缺失也會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發生反轉。
(靳潇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