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3日 建設[1994]25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省計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産主管廳(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地質礦産主管部門:
現将《建設部與地質礦産部有關管理職能分工的協商意見》印發給你們。希望兩部系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三定”方案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涉及到兩部有關職責問題,要按《協商意見》做好各自的管理工作,并加強密切協作。今後凡因職責分工不清,發生矛盾和糾紛的,省級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協調不一緻時,報建設部和地質礦産部進一步協調,統一明确後執行。
附件:關于建設部與地質礦産部有關管理職能分工的協商意見
附:
關于建設部與地質礦産部有關管理職能分工的協商意見
為使建設部和地礦部的“三定”方案互相銜接,搞好分工協作,保證兩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經雙方協商,一緻認為,在新一屆政府任職期内,一定要把兩部間的分工協作搞得更好,并就職責分工方面的有關問題商定如下:
一、建設部在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征求地礦部的意見。地礦部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域内礦産資源的壓覆情況、地下水資源和地質環境條件以及地質災害防治提出審查意見。
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是地質勘察的組成部分,地礦産部是全國地質勘察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也是工程勘察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和基礎資料來源,建設部是綜合管理全國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建築業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地礦部予以指導。
三、關于地下水資源的取水管理按國務院審定的取水許可制度辦理。
四、兩部以上述原則為基礎,分别加強對地方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促進有關工作的協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