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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
日期:2020-03-26 00:00:00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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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7月21日,城鄉環保部)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二十六條關于國務院環境保護機構“統一組織環境監測,調查和掌握全國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提出改善措施”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環境監測的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标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确、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開展環境測試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

第三條  環境監測工作在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組織和協調下進行。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測試機構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級環境監測網。

 

第二章   環境監測機構

 

第四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置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重點省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設置監測處和科;市以下的環境保護部門亦應設置相應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或專人,統一管理環境監測工作。

第五條  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設置四級環境監測站:

一級站: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二級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

三級站:各省轄市設置市環境監測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視機構調整後情況确定,暫不作規定);

四級站:各縣、旗、縣級市、大城市的區設置環境監測站。

第六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指導。

第七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建設規模及主要儀器裝備的配置,按附表的範圍結合當地情況确定。

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站的設置及規模,由各主管部門自行确定。

第八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是科學技術事業單位。同時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對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行使監督和檢查權力。各級環境監測站的事業費納入同級地方财政預算,其标準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3500元。

 

第三章   職責與職能

 

第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監測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領導所轄區域内的環境監測工作,下達各項環境監測任務;

2.制定環境監測工作及監測站網的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其實施;

3.制定環境監測條例、各項工作制度、業務考核制度、人員培養計劃及監測技術規範;

4.組織和協調所轄區域内環境監測網工作,負責安排綜合性環境調查和質量評價;

5.組織編報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

6.組織審核環境監測的技術方案及評定其成果,審定環境質量評價的理論及其實踐價值;

7.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的國内外技術合作及經驗交流。

第十條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主要職責是:

1.參與制定全國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2.對各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全國環境監測網業務上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各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3.組織研究環境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方法,收集、儲存、整理、彙總全國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編制全國環境監測年鑒,繪制環境污染圖表,綜合分析全國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提出報告;

4.負責全國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組織研制、生産、分發環境監測标準參考物質,篩選和确認全國統一采用的環境監測儀器裝備;

5.承擔國家綜合性的環境調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調查,負責國内重大污染事故糾紛和國際間環境糾紛的技術仲裁;

6.參加制訂和修訂國家各類環境标準和技術規範;

7.參加編寫全國環境質量報告書;

8.受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委托,參加國家重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和治理工程環境效益的監測。

第十一條  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能是:

1.參與制訂本區域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2.收集、整理、彙總和儲存本區域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為報出各類監測報告提供基礎數據,編報本區域的環境污染年鑒;

3.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網業務上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本區域内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下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4.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5.承擔本區域内綜合性環境調查及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6.參加制訂和修訂地方環境标準和技術規定,承擔國家環境标準制訂、修訂任務和驗證工作及提供依據材料;

7.承擔本區域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技術的研究,參加編寫本區域環境質量報告書;

8.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參加污染事件調查和建設項目影響報告書的審查,進行治理工程環境效益的監測。

第十二條  市級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能是:

1.對本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進行經常性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态的技術報告;

2.對本市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視性測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各地排污收費管理單位不另設測試機構;

3.參加制訂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負責本市環境質量評價,參加編寫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鑒;

5.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

6.研究野外作業、采樣、布點、樣品運輸、貯存、分析測定等各重要技術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

7.承擔國家和地方性環境标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加地方環境标準的制訂、修訂;

8.參加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第十三條  縣、旗、縣級市、大城市區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能是:

1.對本縣(市、區)内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訂監測計劃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縣(市、區)内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标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參加縣(市、區)内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組織和發動群衆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群衆性的環境監測網。

第十四條  各部門的專業監測機構(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監測機構)主要職能是:

1.參與制訂本系統、本部門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2.參與國家或地區的環境監測網,按統一計劃和要求進行環境監測工作,對所轄方面和範圍内的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負責組織本系統或本流域的環境監測網的活動;

3.參加本部門或地區所承擔的各項環境标準制訂、修訂工作,為其提供制、修訂的依據,參加國家或地方環境标準的讨論和審議;

4.參加本系統重大污染事件調查;組織檢查所屬單位遵守各項環境法規和标準的情況;

5.參加本系統、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

6.彙總本系統或本流域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繪制污染動态圖表,建立污染源檔案;

7.企業事業單位的監測站,負責對本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及時掌握本單位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其監測數據和資料向主管部門報送的同時,要報當地環境監測站,各單位的監測機構參加當地環境監測網工作;

8.組織本部門行業監測技術研究,培訓技術人員和開展技術交流;

9.衛生、水利、海洋等部門的環境監測站,除負責本系統專業環境監測的職責外,同時要配合地方環境監測站參與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

 

第四章   監測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實行黨委(支部)領導下的站長分工負責制。

站長應由專業技術幹部擔任。

第十六條  監測站的人員配置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其業務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在業務技術人員中的比例為:一、二級站中不低于50%;三級站中不低于30%,四級站中至少有12名。

第十七條  監測技術人員(包括化驗分析、研究、管理)的技術職稱,按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關于“環境保護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辦法”執行。

監測技術人員待遇與環境科研單位的技術人員相同。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環境監察員制度。各級環境監測站設環境監察員,凡監測站工作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授予國家各級環境監察員證書,環境監察員證書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統一制作頒發。

環境監察員是環境監測站對各單位及個人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和破壞或影響環境質量的行為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的代表。

第十九條  環境監測工作人員,由國家統一設計制式服裝。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測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穿着國家統一設計的服裝,環境監察員要佩帶監察員标志。

第二十條  各級監測站應認真作好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确保監測數據資料的準确、可靠。

第二十一條  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無權獨占。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引用和發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屬于機密性數據、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審批手續。

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及各類報告,是重要監測技術成果,與其他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同等對待,參與科研成果評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要加強對監測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儀器設備和藥品試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監測用車是環境監測、科研專用設備,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的行政、後勤工作,必須保證為監測業務服務,有意刁難業務人員或給監測業務工作制造障礙者,站長有權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污染源調查、分析、采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和津貼。

 

第五章   環境監測網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8127号文件關于“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把各有關部門的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密切配合,形成全國監測網絡”的要求,建立環境監測網。

第二十六條  全國環境監測網分為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三級。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負責環境監測網的組織和領導工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地方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級環境監測站分别為國家網、省級網和市級網的業務牽頭單位。

各大水系、海洋、農業分别成立水系、海洋和農業環境監測網,屬于國家網内的二級網。

國家環境監測網由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國家各部門的專業環境監測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監測網的牽頭單位等組成。省級網、市級網分别由相應的單位組成。

環境監測網中的各成員單位互為協作關系,其業務、行政的隸屬關系不變。

監測網内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及其工作細則,詳見環境監測網工作章程。環境監測網工作章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另訂。

第二十七條  環境監測網的任務是聯合協作,開展各項環境監測活動,彙總資料、綜合整理,為向各級政府全面報告環境質量狀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環境監測實行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的制度。

監測月報目前以一事一報為主,逐步形成一事一報與定期定式相結合的形式。

建立自動連續監測站的地區,要逐漸建立監測日報制度,按照統一格式逐日報告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狀況。

第二十九條  環境監測月報、年報和環境質量報告書,均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出。

各級環境監測站,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定式提供各類報告的基礎數據和資料。并一年一度編寫監測年鑒。監測年鑒及有關數據在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抄送上一級監測站。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環保局)可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條例關于各級環境監測站的建設規模、人員編制和儀器設備裝備标準的附表,為條例的正式内容。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 駱梓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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